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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16 10:22:0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全体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违规使用研究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的专利、校徽、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或学校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受理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有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的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在编教师由学校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的教师由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涉及学术范围的,需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调查结束后,调查组需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和建议等。

(三)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对情节轻微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决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六)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十一条  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二级单位需向学校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二级单位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其单位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二级单位应在学校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十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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