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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时间:2016-06-12 02:19:01

各学院、系、部、处:

根据省人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30学时划分为必修课内容为20学时,选修课内容为10学时。学习周期为2016年1月-2016年12月。如当年参加职称评审的,则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公需科目学习。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转发下去,请结合实际执行。

人事处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实施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培养力度,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创造与经营》、《当代科学技术新知识读本(一)》、《专业技术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读本》。此外,另安排3-5门健康类、音乐欣赏类、职业道德类等内容为选修课。必修内容学完应参加考试,合格后记入继续教育证书。选修课不考试,学员学完后由管理人员自动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方式

从我省实际出发,为切实减轻学员负担,方便学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从2016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在线学习方式开展。

(一)学时要求。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公需科目学时为30学时/年。结合我省实际,将30学时划分为必修课内容为20学时,选修课内容为10学时。学习周期为2016年1月-2016年12月。如当年参加职称评审的,则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公需科目学习。

(二)学习登记。学员修完所学课程内容并且通过公需科目在线考试后,下载《河北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书》(通过在线培训网打印),所获学时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验。

(三)组织管理。为充分发挥河北省继续教育协会在联系会员和会员单位、宣传继续教育工作、推动继续教育信息沟通、理论研究、对内对外交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2016年开始,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委托河北省继续教育协会全程管理和运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经与协会广泛沟通,2016年推荐三家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开展公需科目培训的服务商。1.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hebjj.chinahrt.com服务热线:400-0666-099);2.专技天下网(网址:www.zgzjzj.com服务热线:4008-434-678);3.河北省远程教育培训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zjpx.cn服务热线:0311-87042758 87829403)。学员可在推荐的三家网站中选择一家进行学习,年底经主管部门考察并参考学员反映,确定最佳服务网站,作为今后公需科目培训主要服务商。

四、有关要求

开展公需科目学习是落实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全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的一项主要手段,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的要求,今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结果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职业注册等挂钩。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对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员要进行表彰和重点培养。同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等。

要突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相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为确保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任务顺利完成,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全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培训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程春钧 王扬联系电话:0311-88616013 8861601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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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13号(0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