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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学历几个问题的说明
时间:2007-11-22 12:01:51

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认定问题 1970年至1976年选拔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简称“大普”。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普结业”或“大普肄业”。

1993年以前,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的毕业证书,由各高校自行印制,加盖各高校自己的钢印和印章。199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取得的毕业证书由各校自行印制,加盖省教委钢印和学校印章。1992年至1994年,我省扩招的自费生,其毕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的钢印和学校印章。

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国家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制的毕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招生)。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与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班级相对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取得各学历层次毕业证书的,学历分别为大专、大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结业和肄业的填写为xxxx结业或xxxx肄业(xxxx代表大专、大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经专门考试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而没有获得研究生学历的,其学历仍为原学历。此外,根据河北省教委、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印发< 关于开展全日制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1999]5号),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明书并加盖省教委钢印,纳入研究生就业计划,在省内享受研究生毕业待遇。

二、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认定问题

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1984、1985年全省组织。从1986年起全国统一组织。脱产的大专班学习时间,文科2年,理工科2年;业余的大专班学习时间,文科3年,理工科4年(个别的3年半)。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脱产为2年,业余的为3年,省、地、市教育学院学员学习时间,脱产为2年,函授学习为3年。学习时间不足上述时间的不承认学历。从毕业证书看,我省独立设置的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等成人高等学校(不包括教育学院)举办的学历教育班(包括脱产班和业余班)所颁发的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加盖省教委钢印。1992年以前,广播电视大学所颁发毕业证书为学校自己印制,加盖学校自己的印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所颁发的毕业证书,1985年以前由各学校自己印制,盖各学校自己的印章,1986年至1992年由学校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钢印和学校的印章。省、地、市教育学院的毕业证书,1988年以前,加盖学院的印章,1989年至1992年加盖省教委钢印。1996年毕业的中学教师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加盖省教委钢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学历。

从1993年起,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证书上有“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字样和编号的验印章(河北编号为3)。从1999年起,以上学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字样,加盖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从1993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的,国家一律不承认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成人教育大、中专《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或中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专或中专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一种教学方式,不与研究生学位挂勾。对课程成绩合格者,办班单位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从1997年9月20日起,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实行逐级申请学位的政策,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凡符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通过全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在职人员通过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考试、答辩,只能申请到硕士学位,没有学历。如提出异议,可验证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是否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发。

在国外学习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必须有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本人护照、出国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1993年10月之后的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持有异议的,可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教委外事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关于党校学历认定问题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其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发。

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举办的二年制以上脱产的大专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班,大专、大本、研究生班函授班,市地委党校举办的二年制以上的大专班,学员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学完规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中央党校或省统一验印(含加盖“河北省委党校系统毕业证专用”钢印以及由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函授学院验印)的毕业证书者,均承认其相应学历。

各级党校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期轮训班及其它培训班,学习时间一年半以内的,不属学历教育,不承认其党校学历。

四、关于军队院校毕业生的学历认定问题

1983年(不含)以前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1983]参联字5号文件)所领取的学历证明;1983年至1993年经军队成人教育和1983年至1993年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毕业的学员,凡由中央军委批准,按照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参加地方或军队统考,符合招生政策规定被录取并取得学籍,经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后所领取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均予以承认。

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两总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的封面印有军徽图案和“学历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字样。内芯分别印有“军队院校毕业(结业)证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等及防伪标记。

五、关于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学历的认定

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即为有效,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其中专学历。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毕业证书,1988年前,加盖本校印章,1989年开始,加盖省教委钢印,符合上述条件的承认其中师学历。

中央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某个阶段个别院校的学员的学历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文件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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