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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时间:2007-11-22 12:04:27

一、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得随意填写、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伍、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并经组织审查的材料为依据。凡原始材料中记载前后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报据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农历与公历的换算问题。中央组织部自1958年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凡因升学、入伍、参加上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要通过户籍部门查找原始户口底帐,如早于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认定后作为依据.对无法查实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历史材料上记载的情况为依据。

按政策规定,符合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更改,没有更改前应仍以档案原始记载进行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定,并形成了“三龄一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依据。

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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