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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
关于征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评分标准意见与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30    

各系部:

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职称评审条件及职称材料审核标准,结合我院实际,人事处对《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测评评分标准及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广泛征求全院教师意见。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意见和建议,填写在《关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测评评分标准及说明的修改意见》中,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交人事处。

关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测评

评分标准及说明的修改意见

单位:(盖章)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

评分标准及说明的修改意见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

评分标准及说明的修改意见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张。)

附件:

河北建工学院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测评评分标准及说明

(教学、实验、图书、出版系列)

一、工作表现(15分)

1.考核内容共15分。好为13--15分,较好12—9分,一般8分或以下。该项8分(含8分)以下取消参评资格。

2.根据总体表现及任现职以来受到国家、省、市政府及学院综合性奖励或处分酌情打分。其中:

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15分,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政府特贴获得者,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十双百双千”工程人选、市级劳动模范14分,厅、局、委授予的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处级干部、省、市级优秀民主党派人士及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院内两次以上评为优秀(不含年终考核)13分,学院授予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奖励获得者12分,优秀班主任、优秀实验室个人11分,未获奖励但表现较好9--10分,其他8分或以下。

任现职期间受党、政处分但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合格者酌情扣分。其中,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及撤职、降级降职处分的1分;严重警告(含记过、记大过)、警告处分扣0.5分。相应党纪处分参照办理。

二、学历(5分)

专科(限评高级实验师人员)3分、本科(含双专科)4分,硕士学位以上5分;转评或后取得学历的,达到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后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计分,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按原始学历计分。

学历须是已在人事处登记、备案,按规定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已交人事处保存的,方予以承认其学历。

三、教学工作业绩(45分)

1、教学能力(10分)

(1)申报教授、副教授均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讲授门数达到上述规定要求计5分。

(2)指导教学实习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态度认真,效果较好满分3分。

(3)培养青年教师一年以上并有培养人及被培养人材料且在人事处备案的满分2分。

2、教学工作量(10分)

(1)达到规定教学工作量计8分,教学工作量近三年(2004年、2005年、2006年)每年平均完成300标准教学工作量为8分,超出部分每55标准工作量加0.5分(此项须提供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书并经本系教学秘书核实)。纳入函授教学计划的教学工作可计工作量。完成本系规定的工作量外,担任的成人培训教学任务按80%的比例计算工作量。(以上两者均须由成人教育处提供教学任务书并在本系、部备案。创收收入未交学院财务的办班、教学活动不计工作量。)

实验人员根据所在岗位的性质,参照院政字[2004]42号文件和院政字[2004]50号文件及以上办法计分。

图书系列人员全勤且完成任务满分为8分。

出版系列全勤并完成出版期数,满分为8分。

校产企业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从教按超工作量计分。不交费(或未完成的)的不计工作量。

(2)兼职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参照院政字[2004]42号文件规定核定工作量。

3、教学效果(8分)

在某一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水平很高,起主要作用且成绩突出,年终考核为两次优秀8分,一次优秀7分;水平较高,起骨干作用且成绩较突出6分;水平、成绩一般或较差,不计分。

教学单位要在综合学生、教研室同行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项进行量化打分,人数较少的单位尽量全体参加打分,以尽可能作到公正、全面。在所教的学生中考研成绩突出、参加省级以上评估、统考工作出色的单位或个人计7分。

4、教学奖励(17分)

任现职期间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方面获成果奖或荣誉称号可酌情加分,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酌情扣分。其中,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7分;

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12-10分;

院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为7-5分;

院十佳教师及教学优秀奖4分。省部级优秀课程3

分。获院级优秀课程,指导建模比赛获省级奖励,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获省级奖励,指导大学生参加省体育比赛获前八名及计算机、外语考试等获省级奖励(等级考试全省前六名)2分。

其他专业工作综合奖励如工程项目“鲁班奖”、文学作品“百花奖”、编辑作品“中国图书奖”、“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参照此办法打分。

发生责任事故,酌情扣1-5分,其中,一般1-2分;较严重3-4分;很严重5分或以上。

该项总分不超过17分。该项根据总体获奖情况由评委打分,奖励等级由考核小组或评委会根据主办单位或发文级别确定。多人数参加且证书已有排序的按排序计分(论文及成果多作者的均按此比例记分,如未有排序但成果原件的前言或后记中说明了参评人在该研究成果中所起的作用及位次的,可由评委会实际考核认定),计算比例:第一人、第二人100%、90%;第三人、第四人、第五人80%、70%、60%;第六人、第七人40%、30%,其他20%。

四、科研业绩(35分)

1、科研课题、科研推广或科研奖励根据下列情况酌情打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7分。

(1)科研课题(17分)

厅局级以上立项并完成后,根据鉴定结论,项目达到国际领先12分,国际先进10分, 填补国内空白、国内领先8分,国内先进4分。只立项的国家、省、市、院级指令性项目按以下标准计分:17、11、6、3分,指导性项目降一档计分。立项的院级项目鉴定或结题后,有鉴定意见的按鉴定意见记分,无鉴定意见的结题后,指令性项目3分,指导性项目2分。只立项的院级指导性项目不记分。

每人限报三项,该项最高不得超过17分。

(2)科技推广(17分)

为国家、学校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年创利润工业项目50万元,农业项目500万元(具有原始资料、学院科研部门认证、受益单位财务证明和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满分17分。所获专利须是已投入生产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已实现转化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横向课题均须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后记分。

(3)科研奖励(17分)

论文、专著获奖只记政府奖励;协会奖不记分。省部级一等奖,晋升教授职称的计前5人,副教授前7人;二等奖分别为前3和前5人;三等奖分别为第1和前3人。奖励分成比例同前。中国美协、作协等特殊协会奖励在低于政府奖的前提下酌情记分。

获国家级奖17;省级一、二、三等奖计14—12分,厅、局、市级一、二、三等奖励计9-7分,院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计6、5、4分。

2、论文、论著及教材教参(18分)

论文等成果等级的认定以个人提供的证据和评委会综合认定结合的方式办理,如个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则由评委会确定其等级。

(1)论文:一般文科3千字以上,理科2千字以上为规定篇幅。其中:

正高在国外或国家级学术刊物(含国家级学会、重点大学学报及列入核心期刊的刊物)及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含二级学会会刊、一般大学学报、未列入核心刊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篇(本人为第一、二作者),其中4篇为国内核心刊或外文重要期刊或被国际三大索引(SCI、EI、ISTP;文科为SSCI和新华文摘)检索(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或参编教育部统编的高校教材;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1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本人为第一、二作者),其中3篇为国内核心刊或外文重要期刊或被国际三大索引检索(其中至少2篇核心刊和1篇普通刊均为第一作者)。正高限8篇(多余部分记为附加分,只作为参考),省级以上每篇论文1.5分,核心刊等每篇3分,15万字著作按3篇省级以上论文(含核心刊一篇)计;副高限6篇(多余部分记为附加分,只作为参考),省级以上4篇,每篇2分,核心刊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每篇5分,专著8万字折2篇省级论文。在国际、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论文集公开出版降一档次打分。著作有文字说明字数的,按说明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字数除以编写人数(重复编写按多人次计算)。译文减半计分。增刊及作者排名第三名及以后的论文均不计分。

任现职期间在本专业领域发表的论文(含译文)、专著(含译著),编写的教材或完成的科研项目均应在科研处备案、确认后按规定计分。不属职务范围的,由评委会酌情记分。在外单位期间(如读研)其成果凡署名读书所在单位的,可以计分。论文不足规定篇幅的降一档记分。只在大会宣读和交流的论文不计分。

(2)论著、教材及教参

国家教委及专业指导委员会统编并正式出版的高校教材,有正式手续,按科研部分计分办法计分,个人完成每万字1分,但不得重复计分。任副主编、主编1--2分,另获相应奖励加2分;部委、省教委组织编写并公开作为全省使用统编高校教材,有正式手续,个人完成每万字0.8分,奖励加1分;公开出版、学校使用的教材,个人完成每万字0.6分,奖励0.5分。

公开出版的教学参考资料每万字0.3分,奖励0.3分。

教师校内自编且正在教学中使用的教材每万字0.1分。

教材、教参相加不能超出10分。

教研立项(含教研论文)列入科研部分。

2006年10月24日

附件:

河北建工学院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量化测评评分标准及说明

(教学、实验、图书、出版系列)

一、工作表现(10分)

1.考核内容共10分。好为10--9分,较好8--7,一般6分或以下。该项6分(含6分)以下取消参评资格。

2.根据总体表现及任现职以来受到国家、省、市政府及学院综合性奖励或处分酌情打分。其中:

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政府特贴获得者,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十双百双千”工程人选、市级劳动模范10分,厅、局、委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处级干部、省、市级优秀民主党派人士及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院内两次以上评为优秀(不含年终考核)9分,学院授予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奖励获得者8分,优秀班主任、优秀实验室个人7分,未获奖励但表现较好7分,其他6分或以下。

任现职期间受党、政处分但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合格者酌情扣分。其中,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及撤职、降级降职处分的1分;严重警告(含记过、记大过)、警告处分扣0.5分。相应党纪处分参照办理。

二、学历资历(16分)

专科(限评实验师人员)4分,本科以上(含双专科)6分;研究生8分。达到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后计5分,超过部分每年1分,最高3分。

学历须是已在人事处登记、备案,按规定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已交人事处保存的,方予以承认其学历。

三、教学工作业绩(50分)

1、教学能力(10分)

(1)申报讲师均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或基础课全部课程的讲授工作,掌握教学规律及方法,开展教学改革,讲授门数达到上述规定要求计5分,其它专业参照打分。

(2)指导教学实习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态度认真,效果较好满分3分。

(3)任班主任一个班一年以上或两个班半年以上,学生处考核合格满分2分。其他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者酌加不超过2分的管理分,副处、科级及教研室、实验室主任2分,副主任1分。

2、教学工作量(15分)

(1)达到规定教学工作量计10分,教学工作量近三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平均完成300标准工作量为10分,超出部分每30标时加1分(此项须提供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书并经本系教学秘书核实)。纳入函授教学计划的教学工作可计工作量。完成本系规定的工作量外,担任的成人培训教学任务按80%的比例计算工作量。(以上两者均须由成人教育处提供教学任务书并在本系、部备案。创收收入未交学院财务的办班、教学活动不计工作量。)

实验人员根据所在岗位的性质,参照院政字[2004]42号文件和院政字[2004]50号文件及以上办法计分。

图书系列人员全勤且完成任务满分为10分。

出版系列全勤并完成出版期数,满分为10分。

校产企业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从教按超工作量计分。不交费(或未完成的)的不计工作量。

(2)兼职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参照院政[2004]42号文件规定核定工作量。

3、教学效果(8分)

在某一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水平很高,起主要作用且成绩突出,年终考核两次为优秀或获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者8分,年终考核一次优秀者7分;水平较高,起骨干作用且成绩较突出6分;水平、成绩一般或较差,不计分。

教学单位要在综合学生、教研室同行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项进行量化打分,人数较少的单位尽量全体参加打分,以尽可能作到公正、全面。在所教的学生中考研成绩突出、参加省级以上评估、统考工作出色的单位或个人取高限。

4、教学奖励(17分)

任现职期间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方面获成果奖或荣誉称号可酌情加分,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酌情扣分。其中: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7分

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12-10分;

院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为7-5分;院十佳教师及教学优秀奖4分。省部级优秀课程3分。获院级优秀课程,指导建模比赛获省级奖励,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获省级奖励,指导大学生参加省体育比赛获前八名及计算机、外语考试等获省级奖励(等级考试全省前六名)2分。

其他专业工作综合奖励如工程项目“鲁班奖”、文学作品“百花奖”、编辑作品“中国图书奖”、“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参照此办法打分。

发生责任事故,酌情扣1-5分。其中,一般1-2分,较严重3-4分,很严重5分或以上。

该项总分不超过17分,根据总体获奖情况由评委打分,奖励等级由考核小组或评委会根据主办单位或发文级别确定。多人数参加且证书已有排序的按排序计分(论文及成果多作者的均按此比例记分,如未有排序但成果原件的前言或后记中说明了参评人在该研究成果中所起的作用及位次的,可由评委会实际考核认定),计算比例:第一人、第二人100%、90%;第三人、第四人、第五人80%、70%、60%;第六人、第七人40%、30%,其他20%。

四、科研业绩(24分)

1、科研课题、科研推广或科研奖励根据下列情况酌情打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7分。

(1)科研课题(17分)

厅局级以上立项并完成后,根据鉴定结论,项目达到国际领先12,国际先进10分, 填补国内空白、国内领先8,国内先进4分。只立项的国家、省、市、院级指令性项目按以下标准计分:17、11、6、3分,指导性项目降一档计分。立项的院级项目鉴定或结题后,有鉴定意见的按鉴定意见记分,无鉴定意见的结题后,指令性项目3分,指导性项目2分。只立项的院级指导性项目不记分。

每人限报三项,该项最高不得超过17分。

(2)科技推广(17分)

为国家、学校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年创利润工业项目50万元,农业项目500万元(具有原始资料、学院科研部门认证、受益单位财务证明和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满分17分。所获专利须是已投入生产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并已实现转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横向课题均须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后记分。

(3)科研奖励(17分)

论文、专著获奖只记政府的奖励,协会奖不记分。省部级一等奖,晋升教授职称的计前5人,副教授前7人;二等奖分别为前3和前5人;三等奖分别为前1和前3人。奖励分成比例同前。中国美协、作协等特殊协会奖励在低于政府奖的前提下酌情记分。

获国家级奖17分;省级一、二、三等奖计14-12分,厅、局、市级一、二、三等奖励计9-7分,院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计6、5、4分。

2、论文、论著及教材教参(18分)

论文等成果等级的认定以个人提供的证据和评委会综合认定结合的方式办理,如个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则由评委会确定其等级。

(1)论文:一般文科3千字以上,理科2千字以上为规定篇幅。其中: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参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3万字,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省级以下每篇论文1.5分,省级以上每篇论文4分,核心刊等每篇6分,在国际、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论文集公开出版的降档次打分。著作有文字说明字数的,按说明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字数除以编写人数(重复编写按多人次计算)。译文减半计分。增刊降档记分。

任现职期间在本专业领域发表的论文(含译文)、专著(含译著),编写的教材或完成的科研项目均应在科研处备案、确认后按规定计分。论文不足规定篇幅的降一档记分。只在大会宣读和交流的论文不计分。

(2)教材、教参

国家教委及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作

为全国使用统编教材,有正式手续,个人完成每万字1分,任主编、副主编2--1分,另获相应奖励加2分;部委、省教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出版作为全省使用统编教材有正式手续,个人完成每万字0.8分,奖励加1分;公开出版学校使用个人完成每万字0.6分,奖励0.5分。

公开出版的教学参考资料每万字0.3分,奖励0.3分。

教师校内自编且正在教学中使用的教材每万字0.1分。

教材、教参相加不能超出10分。

教研立项(含教研论文)列入科研部分。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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