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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任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岗位设置管理,进一步完善校内聘用制度,推进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08〕24号)、《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关于调整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341号)、《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字〔2022〕34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聘用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动态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加快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四条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五条  我校三类岗位总数及各级别岗位数量以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变更审批表》批复结果为准。

第六条 管理岗位承担学校党政管理职责,由高到低设置三至十级共8个职员等级,依次对应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岗位与非教学岗位两类。教学岗位为高校教师岗位;非教学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经济等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执行国家特级岗位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执行河北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人社厅核定岗位结构比例。教学岗位为主系列,非教学岗位为辅系列。

(一)教师岗位:二至四级岗位比例1∶3∶6;五至七级岗位比例2∶4∶4;八至十级岗位比例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5∶5。

(二)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仅设置四级岗位;副高级六、七级岗位比例5∶5;中级九、十级岗位比例5∶5;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比例4∶6。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聘用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承担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材料审核、备案报批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审核、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受理岗位聘用工作申诉、投诉,开展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职能(教辅)部门整体成立机关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各二级教学单位分别成立院(系)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所属机关、院(系)部的岗位推荐聘用工作。

第四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受聘各类岗位人员应当具备通用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或技能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近三年年度、聘期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管理岗位:三至四级职员按照上级任命文件执行任职;五至十级职员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参加对应层级岗位等级竞聘。确有重大贡献、真才实学人员,按照省政策执行破格聘用。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岗位须具备相应技能等级资格;普通工岗位重点考察实操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各类岗位分级聘用条件,由学校另行制定配套实施方案。

第五章 岗位聘用权限与聘期管理

第二十条 分级实施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三至四级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五至十级岗位由管理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岗位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推荐上报;三、四级岗位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聘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五至十三级岗位由二级单位组织竞聘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三)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由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聘用。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聘期。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聘期参照执行。聘期满开展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与本轮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评聘分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等于直接聘用对应岗位等级,须在岗位空额内,经竞聘评审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缓聘、低聘、补聘制度。

(一)缓聘:外出进修学习期满未归等符合缓聘情形人员予以缓聘,缓聘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低聘:聘期考核不合格、医疗期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予以低聘;距退休不足三年人员不适用低聘;

(三)补聘:聘期内取得更高层级任职资格,岗位有空缺,可参加竞聘补聘,自聘用次月起执行对应岗位待遇。

第六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政策公开。学校、二级单位公布岗位聘用方案、岗位数量、岗位职责、申报条件;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二级单位审核推荐。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开展资格审查、业绩核验、组织竞聘,在岗位限额内确定拟推荐人选,本单位内部公示;

(四)学校审核评审。人事处汇总材料,学校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推荐,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五)校内公示。学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管理、工勤岗位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及时开展复核;

(六)报批备案。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人社部门备案审批;

(七)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侧重日常履职;聘期考核侧重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重点考核教学、科研、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师德师风;管理岗位重点考核履职效能、服务质量、工作实绩;工勤技能岗位重点考核操作技能、服务保障、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参与岗位等级晋升;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低聘、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纪律、回避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岗位聘用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存在夫妻、直系亲属、师生、同门、长期项目合作等利益关联情形的,必须主动回避。严禁请托游说、打招呼、小圈子抱团推选、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评审专家、二级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条 对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实名申诉材料。申诉委员会依规开展调查,为申诉人保密,严禁打击报复申诉人;捏造事实诬告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岗位聘用暂行办法》(院政〔2010〕69号)、《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暂行办法》(院政〔2010〕70号)、《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校政〔2020〕2号)、《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聘用办法补充规定》(校政〔2020〕52号)同时废止,校内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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