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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5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53号)精神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意见》(冀教高[2007]28号)总体安排,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四届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第一、二、三届国家和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相同级别的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奖励

表彰名额为20名。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择优推荐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评选。

三、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2、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从事本科教学的参评教师须受聘教授职务。从事高职高专教学的参评教师须有5年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且具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和行业影响力,并以专业教学工作为主。

3、教学思想先进,符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科研成果多,社会经济效益大。

5、主讲课程在省内居于领先水平,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注重教学艺术,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

6、重视教学梯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为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7、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8、其他条件参照《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高职高专部分,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与办法

1、学校推荐。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报省教育厅参加评选。本科院校按2007年底学校正高职称教师总数1%的比例推荐省级教学名师候选人。推荐数额不足1名的,按1名推荐。高职院校每校推荐1名。对于已获得第一、二、三届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近两年来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所在学校可择优推荐参加省第四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候选人的遴选。

校级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可参考《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高职高专部分)。各校在省、校级教学名师奖的推荐、评选过程中,应设立公示环节,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透明度。

2、专家评审。在学校推荐基础上,省教育厅聘请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根据《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高职高专部分)进行评审,评出拟授省级教学名师和择优推荐参加第四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评选候选人。

3、公示。评审结束后,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教育厅反映。

4、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公布。

五、申报要求

1、各申报学校要认真填报以下材料:①河北省高校校级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及第四届省级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2份);②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本科部分)候选人推荐表、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部分)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3、附件4,一式10份,含2份原件);③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电子资料(见附件5,一式2份);④候选人15-30分钟讲课录像(文件为rm格式,不大于50MB,刻成光盘一式2份),讲课录像应能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是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工作,激发和促进广大教师从事一线教学,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评选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对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通报取消其获奖资格。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高明;联系电话及传真:0311-87081281;邮编:050061;电子信箱:hbsg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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