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校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要将师德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部门师德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落实学校关于师德建设的总体部署,努力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系。
第五条师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校网站、院报开设师德建设专栏,公布师德建设相关内容。
第六条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校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八条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九条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条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在教师考核方面注重对于师德的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选培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收到教师师德方面的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校根据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