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实现教师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需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三层含义:(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二)必须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出原则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制定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如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要作到三个坚持:坚持法定的条件,坚持法定的程序,坚持由法定的机构来认定。(三)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事业许可制度,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
二、教师资格分为几类。
答: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各类教师资格适用范围。
答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四、什么人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备案批准的《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为高校拟聘教师,暂不受理非高等学校拟聘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申请认定教师应该具备几方面的条件。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见下一条);(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修学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合格。
六、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须具备什么学历。
答:《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八)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拟聘学校出具拟聘教师证明材料;(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第六项不作要求。)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时,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是申请人的义务,不能按时提交材料或不能按要求补充材料的按放弃申请处理。
八、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答: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交以下材料后,可以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拟聘学校出具拟聘教师证明材料。
对在学期间未修学有关师范教育类课程或缺乏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其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随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进行。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答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规定条件,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必须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专家审查委员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程序。
答:《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要先参加“两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具备基本条件且材料齐全者,受理其申请;具备基本条件材料不齐全者,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不具备基本条件者,说明其哪些方面不具备要求。(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查意见做出认定结论;(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报名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其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十一、两学考试及认定时间。
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分中等(含中学)学校和高等学校两个层次进行,每年组织一次考试,(通常在三、四月份),报名及考务工作,由市、县(区)组织。考试报名一般在上年底下年初,请注意公告。
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时间请看认定机构公告。
十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
答:《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十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答:《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经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商同意,有关高等学校可以帮助学生集中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十四、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填写、盖章和发放、管理。持证人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十五、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一)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二)丧失教师资格人员;(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六、提供学历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答:教师资格认定中涉及的学历问题,以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专业划分以“专业目录”为准。
为准确界定专业属性,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在提供毕业证的同时,可提供原始“成绩表”或其它材料;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提供假证件的申请人,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并提请有关部门没收假证件。
十七、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答:(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八)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九)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原件和复印件;(十)学校出具的拟聘专职教师证明材料。
十八、如何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等学校拟聘专职教师可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向学校有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初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要先参加“两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学校初审通过后,集中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学校意见;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并通知学校;学校集中办理证书发放手续。
十九、如何集中办理高校教师资格手续。
高校集中办理手续分两种情况,承担初审工作的学校,初审后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未承担初审工作的学校,汇总材料后将各种证书的原件及盖学校章的复印件一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一)学校初审人员依据《实施细则》及有关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初审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初审机构在签字处盖章,之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报:a.证件复印件(原件)及相关证明;b.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含报电子版);c.认定数据盘。
(三)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和测试。
(四)认定结果公布后,学校填好申请表中的证书号码,材料装订成册上报省认定机构,同时教师资格证书盖章。
二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有哪些规定?
答:省财政厅、物价局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明确文件规定(冀价行费字[2003]22号)。申请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每人200元(其中50元为“两学”考试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每人250元(其中50元 为“两学”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