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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11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迎接2007年教学评估,增加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数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1、新分配到我院现从事教学或学生工作的教师;

2、新调入我院现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师;

3、我院专、兼职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师;

4、我院聘用的教师。

二、要求

凡属于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但目前尚未取得资格的,应积极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须在2007年6月底前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资格,不允许参加教学系列职称评审,专职教师岗位津贴按80%发放,兼职教师岗位津贴按非教学系列发放。取得资格后,再予以恢复。

三、各部门在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内进行统计,填写《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一览表》和《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一览表》(表格在人事处网页上下载),于4月20日前报人事处干部师资科,同时将Excel电子表格用电子邮件发送到人事处邮箱:lgmzx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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