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
根据冀人发[1999]70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九年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2008年度考核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内容、原则及方式仍按我院[1997]2号《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范围
我院2008年底在册的科级及科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
三、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指标按单位分类下达。按比例计算完后剩余人数超过1人的大部门和不足一个优秀指标的小部门,下达一个虚指标,由单位推荐人选,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分教学和行政(教辅)两组进行评议,根据实际指标情况,确定优秀人选,报院领导审批。各单位实际应参加考核人数及优秀指标分配情况见附件一、二。
四、考核的基本标准
按照冀教人[1997]8号文件规定的年度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三)和我院制订的党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量化考核办法对各类人员量化测评。《政工及一般行政人员(职员)量化考核表》、《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考核表》、《工勤人员量化考核表》、《2008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见人事处网站。
五、考核组织
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考核工作由院党政领导负责,人事处组织实施,各单位可成立由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3—7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行政领导负责考核。
六、考核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单位组织被考核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和量化测评。各单位考核组根据个人总结、量化测评及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所有参加考核人员须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到人事处领取),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以上材料须在12月12日前报人事处。
2、学院于2008年12月25日前对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审定全体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级。
3、人事处在上述会后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公示并通知各单位,由各单位通知被考核人。
七、考核结果的作用
按照上级规定,年度考核的结果将与教职工的奖惩、任用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资待遇等挂钩。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正常晋升职务工资,享受学院发放的岗位津贴及相应档次的误餐费。
⑵教职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任现职年限达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且考核合格及优秀的年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⑶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具备续聘资格。
⑷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按规定可以考评相应技术等级。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正常晋升工资,按规定扣发误餐费及岗位津贴,并进行批评教育。
⑵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⑶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八、有关具体政策
1、试用期或见习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作为转正定级、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2、调入我院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前,各单位应认真核对考勤情况,如学院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退回由该单位重新评定。
5、对德、能、勤、绩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6、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7、受党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中央纪检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当年受到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根据表现,按正常情况确定等次。
8、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核,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9、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并认真参加考核。凡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个人,不能申报职称、晋升工资和参加技术等级考核,也不享受误餐费。
10、各单位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尤其对于管理、教辅人员出勤较差或工作表现不好的;或者教学人员不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或不顾工作需要,只承担极少工作任务的,要严格把关,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确定相应等次。对考核过程中不如实考核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部门党政领导的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