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河北省事业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冀人[1996]35号),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07号),现就2014年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以工作绩效考核为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激励广大工作人员勤奋工作、锐意进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及等次标准
(一)考核范围。截至2014年12月我校在册的科级及科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
(二)考核内容。教职工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等次标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考核量化标准。各部门结合考核等次标准和本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填写到《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表格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三、考核组织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人事处组织实施,各部门可成立由本部门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3—7人,人数较少的部门,可由其党政领导负责考核。
四、考核方法及步骤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平时考核和定量考核为主。
(一)动员部署。各部门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格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三)各部门组织被考核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和量化考核。直接领导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对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上报《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以上材料须在2015年1月9日前报人事处。
(五)学校于2015年1月15日前对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审定全体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级。其中优秀指标按部门分类下达。按比例计算完后剩余人数超过1人的大部门和不足一个优秀指标的小部门,下达一个虚指标,由各部门推荐人选,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分教学和行政(教辅)两组进行评议,根据实际指标情况,确定优秀人选,报学校审批。各部门优秀指标分配情况见附件。
(六)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提交人事处。
(七)公示期结束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教职工。被考核教职工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具备续聘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年内不晋升职务;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年内不晋升职务;
3.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实施奖励
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总数的15%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受奖人员一般从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中产生,其中嘉奖占受奖人数的82% ,记功占受奖人数的15%,记大功占受奖人数的3%以内。
七、关于挂职、见习等八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一)挂职、下基层锻炼的教职工,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根据《关于全省基层建设年活动驻村工作队员和各级活动办公室工作人员2012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组通字(2013)1号)精神,2014年全省基层建设年活动驻村工作队员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此文件精神进行考核,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所在部门优秀等次比例。
(二)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观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有关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事宜,按照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到党纪处分人员,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执行。
(五)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调入我校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部门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七)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八)单位派出学习和培训的教职工,由学习和培训单位部门等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派出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前,各部门应认真核对考勤情况,如学校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退回由该部门重新评定。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切实做好考核奖惩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年度考核,增进团结,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二)各部门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尤其对于管理、教辅人员出勤较差或工作表现不好的;或者教学人员不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或不顾工作需要,只承担极少工作任务的,要严格把关,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确定相应等次。对考核过程中不如实考核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部门党政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