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全体教职工爱岗敬业,立足一线,学为人师,无私奉献,树立和弘扬模范典型,学校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向教育厅推荐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校在岗在编教职工,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思想品德。
2、热爱教学工作,热爱学生,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工作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3、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态度认真,突出重点,深入浅出,教学效果良好。年授课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
4、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学科研究,钻研教材,在科研教研方面有较突出的成果。
5、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和违反纪律的现象。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思想品德。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3、高质量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活动中,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为学生办好事,办实事,受到学生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5、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和违犯纪律的现象。
6、在学校其它管理、服务和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由各部门推选,比例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2、人数不足10人为1个虚指标,虚指标由人事处组织评审组再进行推选,具体指标见附件一。
3、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报人事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研究。
4、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评选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积极投身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先进人物推荐出来。
五、表彰
评审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学校将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六、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1、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应填写审批表(见附件二)。
2、各部门务必于7月8日前将推荐名单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报送人事处。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