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继续教育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工作技能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电化教育、函授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6学时。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计算。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8学时标准换算。赴外地或出国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八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学院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学院签订书面合同。除另有协议外,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学院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十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继续教育证书是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重要手段,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资料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继续教育证书应予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告,说明理由,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不得申报或者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学院人事处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