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提高我院青年教师业务素质,使之尽快适应高等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我院青年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由各教学单位为青年教师指定素质高、业务精、品德好的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与培养目标,切实开展培养与指导工作,并定期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养工作如期、有效地完成。为保证青年教师培养质量,一名指导教师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只能培养一名青年教师,一个培养周期不少于一学年。
各教学单位请于10月20日前将《2008年培养青年教师计划一览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交人事处,指导教师于10月30日前将《培养青年教师申报考核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交人事处,不在所属教学单位培养计划内的培养青年教师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特此通知
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