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辅人员进修的管理,鼓励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进修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的教师、教辅人员。
二、进修原则
(一)各部门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际工作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在保证教学及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鼓励教职工进修。
(二)在选派进修人员时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三)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非教学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同意报考博士研究生。
三、进修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有献身学院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参加省师资培训中心和本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三)在教学岗位工作且获取教师资格证书者。
(四)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效果良好,达到政策规定工作年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进修硕士学位。人事代理人员不允许在职进修硕士学位,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取得硕士学位后,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效果良好,达到政策规定工作年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进修博士学位。
(六)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在学院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作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因科研条件所限,必须进行学术交流的,可申请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访问学者。
(七)具有讲师职称,在学院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上新专业、开新课确有困难的,经学院批准后,可进行不超过半年的短期单科进修。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1、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3、由于个人原因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4、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5、未满政策规定年限,申请再次学历、学位进修、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
6、近三年来有一年年度考核等次被定为不称职或告诫者。
7、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四、进修方式及待遇
(一)进修硕士学位
1、统招
(1)非定向(委培)
到学院工作服务期满,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录取后,办理离校、转档手续,停发工资,停止院内一切待遇,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要求返校工作者,经学院研究同意,按当年接收硕士研究生的计划和政策优先录用。
(2)定向(委培)
到学院工作满三年,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录取后,学院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基本工资,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学历学位证交学院保管,服务期5年。
2、在职
(1)不脱产
到学院工作满三年,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录取后,每年工作量不少于标准工作量的70%,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实际工作量津贴,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学历学位证交学院保管,服务期五年。
(2)脱产
对于从事学院特批专业教学,且年满35岁教师,到学院工作满五年,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录取后,停发工资,停止院内一切待遇,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学历学位证交学院保管,服务期五年。
(二)进修博士学位
1、非定向(委培)
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协议服务期满,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录取后,办理离校、转档手续,停发工资,停止院内一切待遇,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要求返校工作者,经学院研究同意,按当年接收博士研究生的计划和政策优先录用。
2、定向(委培)
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协议服务期满,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录取后,保留人事关系,第一年可以脱产学习,发放基本工资;自第二年起,不允许脱产,每年工作量不少于标准工作量的70%,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实际工作量津贴。进修期间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回校工作,按当年接收博士研究生的计划和政策办理。
(三)访问学者
经学院研究同意的访问学者,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在学术交流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实际工作量津贴。学习结束后凭有效结业证书,在5000元限额内实报实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单科进修
经学院研究同意的单科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实际工作量津贴。进修结束后,课程考试合格,在4000元限额内实报实销培养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超过部分自理。
五、申请进修的程序及应办手续
(一)申请进修的时间在每年的10月份。
(二)凡申请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进修申请表》或《博士研究生报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教学、科研等基本材料。经所在单位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于10月15日前统一交到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每年一次,逾期不再办理。未列入师资培养计划的,学院一律不予批准。
(三)批准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因个人原因未报考或未通过入学考试的,再次报考时须重新申请。
(四)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继续报考硕士、博士、博士后,违反规定者学院不承认其学历学位。
(五)获学院批准报考非定向(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离校及转档手续。
(六)获学院批准报考定向(委培)或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者,须到人事处签订协议,才能开始进修。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决定。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获准进修并与学校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签订协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