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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专业教师加强工程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09-09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做好教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工作,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我院工科专业任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者可以不再参加。学院鼓励35岁以上工科专业任课教师进行工程实践锻炼。

第二条 实践周期

时间为五个月。

第三条 管理办法

1、每学期末由各系部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专业教师的工程实践锻炼计划。参加工程实践锻炼的教师填写审批表,由接收单位盖章,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2、专业教师在参加工程实践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和系部负责考勤。学院人事处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工程实践锻炼结束后,由个人填写考核表,由接收单位考核,签署意见并盖章,交人事处备案。

2、工程实践锻炼考核合格者,可作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记入本人的继续教育证书。在学院评优及职称评审中,可以优先考虑。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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