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做好教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工作,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我院工科专业任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者可以不再参加。学院鼓励35岁以上工科专业任课教师进行工程实践锻炼。
第二条 实践周期
时间为五个月。
第三条 管理办法
1、每学期末由各系部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专业教师的工程实践锻炼计划。参加工程实践锻炼的教师填写审批表,由接收单位盖章,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2、专业教师在参加工程实践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和系部负责考勤。学院人事处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工程实践锻炼结束后,由个人填写考核表,由接收单位考核,签署意见并盖章,交人事处备案。
2、工程实践锻炼考核合格者,可作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记入本人的继续教育证书。在学院评优及职称评审中,可以优先考虑。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