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依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辅人员进修管理规定》(院政[2008]58号)文件规定,各单位申请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师教辅人员进修学习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于10月25日前统一交到人事处。
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并完成服务年限的教师,鼓励申报进修博士学历学位;未完成服务年限的也可提出申请,待学院研究批准。当年没有填报进修申请的教师不予批准进修。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辅人员进修管理规定》(院政[2008]58号)、《教师教辅人员进修学习审批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人事处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