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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选2017-2018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5    

全校各单位:

一年来,我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全体教职工砥砺奋进,默默耕耘,顺利完成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全体教职工爱岗敬业,立足一线,学为人师,无私奉献,树立和弘扬模范典型,学校决定在第34个教师节前组织开展2017-2018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校在岗教职工,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思想品德。

2.热爱教学工作,热爱学生,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工作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3.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态度认真,突出重点,深入浅出,教学效果良好。年授课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

4.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学科研究,钻研教材,在科研教研方面有较突出的成果。

5.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和违反纪律的现象。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思想品德。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3.高质量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活动中,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为学生办好事,办实事,受到学生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5.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和违犯纪律的现象。

6.在学校其它管理、服务和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由各部门推选,比例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2.人数不足10人为1个虚指标,虚指标由人事处组织评审组再进行推选,具体指标见附件一。

3.评选出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报人事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研究。

4.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评选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积极投身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先进人物推荐出来。

五、表彰

评审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学校将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六、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1.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应填写审批表(见附件二,请至人事处网站下载)。

2.各部门务必于7月4日前将推荐名单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报送人事处。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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