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教育(教科文卫)工会,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冀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河北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会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表彰一批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河北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名额
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80个、“河北省模范教师”和“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37名,“河北省优秀教师”和“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621名,从以上个人中表彰“河北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155名。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将从上述申报单位和人员中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个,“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39名,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98名,其中含“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0名。
二、评选范围
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相应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教育行政部门县(处)级领导干部在推荐评选中也要从严掌握。
三、评选条件
(一)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市乃至全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河北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符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要求,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5.在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河北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从“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产生,同时符合《河北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附件3)。
四、推荐、申报办法和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驻冀部委属高校推荐人选直接报省教育厅,其他学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后报教育厅。
2、在推荐人选时,各地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人员,在各市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3、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等人员的推荐人数不能少于下达的推荐名额。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
4、各市、各高校要按分配的名额的120%进行差额推荐和申报,推荐的人选经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有关要求评选出“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师”和“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筛选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推荐上报。各市推荐单位和人员中,未能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本地可优先考虑授予地方或学校有关荣誉称号。
5、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地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真正把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推荐人选上报前,对推荐的人员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
6、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请各设区市和高校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从教30年以上、仍健在的优秀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代表中,推荐1-2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并将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7、各市、各部门、各学校在做好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省级表彰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各个层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突出表彰重点,强化激励导向,为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在2009年教师节期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会将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对授予“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和“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河北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获“河北省模范教师”和“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1、为做好这次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会组成河北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奖励工作。
2、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贯彻《教师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教育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共同审核把关,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3、各市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密切配合,逐级推荐,严格把关,切实保证评选推荐质量。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认真履行评选推荐程序,加强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要增加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对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员的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七、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各部门、各学校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河北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务必于6月28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展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报告(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二)《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以及《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将推荐人选按事迹显著程度在《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中进行排序。上述有关电子表格请在河北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形成典型事迹材料,字数要控制在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为加大宣传力度,每个设区市从推荐的候选对象中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的1个先进集体和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重点宣传对象的事迹简介,字数要控制在200字以内,并附一张工作照片。事迹简介一律打印。其事迹将陆续在《河北教育》(综合版)刊登。
上述所有材料均要求报送纸质文档一式3份,并附曾获奖励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省教育厅人事处,邮编:050061;联系人:刘殿波,陈军贤;联系电话:0311—66005051(传真)、66005059(中小学)、66005055(高校)。 电子文档请通过电子邮件同时报送至以下两个电子信箱:Liudianbo2000@163.com和hbsjytrsc@126.com。
附件:
4、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7、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8、河北省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9、河北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