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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关于加强教师工程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03    

为做好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工科专业教师,评副高职称前必须完成。

鼓励35岁以上工科专业任课教师进行工程实践。

第二条 实践周期

时间为六个月。

第三条 管理办法

1、每学期末由各系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教师的工程实践计划。参加工程实践的教师要提交工程实践计划,包括工程实践目的、目标、方式、内容等,并与学院签定工程实践协议书(见附件1)。

2、教师在参加工程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具体负责。由接收单位和系负责考勤。学院将不定期走访教师实践基地,了解教师参加实践的情况,协调解决教师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在工程实践中期,学院、系及相关部门负责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工程实践锻炼,扣回之前发放的岗位津贴。

3、教师在参加工程实践工作期间不得承担教学工作。

4、教师在工程实践期间发放工资,并减免本学年度50%教学工作量。

5、教师在工程实践期间的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自理。

6、教师的工程实践活动不影响工资晋升和福利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者,均可正常参加评审。

7、工程实践的教师在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接收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学院的声誉。

8、工程实践的教师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实践计划,实践期满后按时返校工作。

9、各系应为工程实践教师建立实践档案,保持联系,并对其思想与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教师参加工程实践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工程实践结束后,由个人填写《教师工程实践工作鉴定表》(见附件2),由所在系和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人事处组织考核并备案。

2、教师工程实践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标准见附件3)。

教师实践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学院扣回实践期间已发放的教师岗位津贴,且当年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工程实践考核合格及优秀者,可作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记入本人的继续教育证书。优秀者给予表彰,在学院评优及职称评审中,可以优先考虑。

3、逾期不归者,学院将扣回实践期间发放的工资、岗位津贴等,且实践考核、年终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按私自离岗人员处理。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工程实践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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